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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维护天门职业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学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应当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院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期前递交书面请假报告,并附所在街道、乡()或原单位证明材料向学院教务处请假(书信请假材料的时间以邮戳为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月(从报到截止日期算起)。对未经请假超过二周(含二周)或请假但逾期二周(含二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作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本院学习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医院诊断证明,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复查达到入学体检标准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生相应专业及班级学习。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在二周内凭学生证到所在二级院()报到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报到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手续的办理,应当在开学前向所在二级院()提交相关证明,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书信请假时间以邮戳为准)。未经请假逾期二周(含二周)或请假但逾期二周(含二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不享受在籍学生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各二级院()于开学后第三周内将学生注册情况汇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学生学籍异动和毕业的依据。

第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类,由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凡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一学期参加学期补考。

第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或实践环节缺席13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或实践环节的考核,其成绩以零分计,并以旷考论处。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堂测试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患慢性疾病或其它原因不宜进行某些项目锻炼或不能参加考核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院()申报,经教务处批准后,可采用其它方式替代或减免某些项目。体育课成绩必须合格,方能毕业。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天门职业学院考场规则》,凡旷考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得参加学期补考,并根据《天门职业学院考场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毕业前经本人申请,二级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参加毕业补考。

第三章    免考、缓考、学期补考、留级及毕业补考

第十条  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其相应课程由二级院()申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考。成绩分等级酌情按8090分计入。免考学生也可自愿参加该门课程考核,成绩选其高分计入。

 第十一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因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因病须凭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方能缓考。缓考学生考试与学期补考同时进行。(每门课程只准予申请一次缓考)。

第十二条  经考核学期成绩不及格且符合补考条件的学生,必须参加学期补考。每门课程的学期补考仅限一次。

学期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必须提前一周办理补考手续;补考时,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天门职业学院考场规则》。

实践类补考材料由学生自备。

第十三条  除任选课程外,学习期间所学课程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累计达6门课程者,按留级处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第十四条  学生毕业前,如仍有不及格课程,须参加每年一次的毕业补考。毕业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取得结业证书者可在两年内继续向学院提出考试申请,并交纳相关费用,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五条  标准学制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准。对于学生因各种原因,在标准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任务,允许延长一年的学习期限(休学除外),并须按有关规定交纳培养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按规定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或转学更能发挥其长处者;

2.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或本二级院()学习,但尚能在本二级院()有关专业或其它二级院()有关专业学习者;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4.二级院()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因休学、停学而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新生年级者。

5.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认为应该调整专业的学生,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七条  转专业对象仅限一年级普通高职新生。要求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先在原录取专业报到注册,并学满一学期,所学课程必须全部合格。

学院教务处于每年1220—30日集中受理学生转专业申请。学生可在教务处网站下载《转专业申请表》,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表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凡超过规定时间申请转专业者教务处不受理。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提交一次转专业申请。

第十八条 学生要求转学者,可到教务处学籍管理员处咨询,按湖北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假、病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6)者。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在学期中途休学,应在下年级该学期开学时复学,不得在学期中途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到学院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休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证明,经学生所在二级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2.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由所在二级院()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3.凡经审批同意休学者,必须到教务处办妥相关手续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程序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一周持学院所发休学证明及学生所在街道、乡镇或单位出具的休学期间政治表现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需医院诊断证明及学院医院复查诊断书,证明其已恢复健康,适合返校,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妥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2.保留学籍的退伍军人持复员证书到学院教务处办理复学;

3.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对学生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进行复查,发现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般安排到原专业的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

5.个别提前复学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在编入年级该学期所开课程中,有些课程休学前若已学过并考核及格,其成绩有效。

第六章    退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留级一次后,所学课程经学期补考后不及格累计又达6门者

2.休学期满或保留学籍期满不按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4.因病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而不休学,并在一学期内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5.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7.超过两周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8.本人申请自动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9.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及休学期间,报考其他院校者。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二级院()与教务处签署意见后经主管院长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以公告形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的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享受我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

 2.因病退学的学生,经诊断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且缺乏自控能力和自理能力者,由监护人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3.对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学年以上办理自动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领取肄业证书。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或未按规定缴费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4.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出具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毕业时,学院对其德、智、体等方面作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德育考核合格,在本办法允许的修业期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学生修业期满,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学院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学生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电子注册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在拿到证书后一周内必须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八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91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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