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促进学生自主发展,强化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生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全校各类学生组织统一名称,归档管理。
第三条 学生组织机构分党、团组织系统,学生会系统及班委会。其设置如下:
学生党的组织机构:各学院学生党支部。
学生团的组织机构:学校团委、学院团总支及学生班级团支部。
学生会的组织机构:学校学生会根据需要下设文秘部、组织部、宣传部、学习部、社团部、文艺部、体育部、生活部、外联部、公关礼仪部等;学院学生会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三章 学生干部设置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以各学院为单位成立一个或多个支部,各支部可增设1名学生党员担任副书记。
第五条 学校团委设由学生担任的副书记1人,组织部、宣传部部长各1人,副部长1—2人;各学院团总支设由学生担任的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团支部设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1人。
第六条 学生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各部设部长1人,根据需要设副部长1—2人,干事2—5名。
第七条 各班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宣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心理委员各1人。
第四章 学生干部条件
第八条 学生干部条件如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思想品德好;
2、综合素质好,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良;
3、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带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踏实;
5、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具有担任本职务应具备的工作能力。
第九条 推选与竞聘
学校学生干部原则上每学年调整一次,团支部、班委会每学年调整一次或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学生干部候选人可采用推选和竞聘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应具备先进性、群众性、代表性。在班委会、团支部等基层学生干部的调整中,要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适当的实施学生干部轮换制。
新生进校第一学期,在辅导员指导下成立临时团支部、班委会。待条件成熟后,按相关要求,以推选或竞聘的方式产生新的团支部、班委会。
第十条 任免
1、班委会、团支部和各学院学生会干部由各学院党总支批准,报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备案;校学生会干部由校团委、学生工作处审查批准。学生干部任职时间从批准之日算起。
2、学生干部确定后,如需增补、调整、免职等,都必须经过同级组织同意并向上一级组织报告,按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辞职及免职
1、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出现不及格现象者可自行辞职或免职。
2、不能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受到学校各类处分者,应予以免职。
3、因工作不负责,造成不良影响者,应予以免职。
第五章 干部的培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均应接受学校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及各学院应印发相关学习资料,供学生干部学习,以提高学生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每年应有计划的组织部分学生干部进行参观考察、公益劳动,以增强社会责任感和社会实践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