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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2017年学生实习方案

 学生毕业前的实习是人才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知识、检验理论、强化技能的重要手段,是学生进一步深入认识社会、适应社会、了解行业需求的重要途径。加强对实习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是规范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客观需要。

 

 一、指导思想

 以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师范生教育实践的意见》和省教育厅印发的《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为指导,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托,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坚持理论学习、创新思维与社会实践相统一,明确目标,认真计划,细致安排,强化管理,加强指导,切实提高毕业实习成效。

 

 二、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熊安锋

  副组长:汪进兵  李威威

  成  员:阳  军  马国红  吴  君  闵  锐

  石端武  郭绍南  王  琴  冯  旗

  冉庆华  肖  蓉  殷遇骞

 

  各二级院部要成立实习工作小组,主要工作任务是:

 

(一)按二级院部或《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的实习计划,安排实习任务;

 

(二)集中安排实习单位,或帮助实习生联系和落实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

 

(三)安排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帮助学生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

 

(四)检查实习进度,落实实习要求;

 

(五)联系或走访实习单位,与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专业建设、行业发展、用人需求等问题进行交流,听取并反馈实习单位意见;

 

(六)组织实习总结,考核、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七)搜集和整理实习档案,编印实习简报。

 

  三、工作要求

 

(一)实习单位的选择

 

 1.实习单位原则上由二级院部统一选择、安排,二级院部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二级院部应当将统一选择安排的实习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存档。

 

 2.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严禁学生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场所和岗位实习。

 

 3.在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4.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二级院部同意,可以自行选择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学生,二级院部应安排专门人员跟踪了解实习情况,指导学生实习。

 

 5.学生参加实习前,二级院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6.涉及对外合作和就业办提供的实习资源,由对外合作办及就业办向教务处提供资源对象的基本信息,由教务处指导各二级学院统筹安排实习工作。

 

 7.联合办学单位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内容安排学生实习。

 

(二)实习管理

 

 1.实习开始前,二级院部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2.各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3.实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不超过6个月,涉医护类专业按照行业主管部门顶岗实习的规定或教育部颁发的《专业教学标准》执行。

 

 4.由学校统一安排的实习,应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向学生支付实习工资,实习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

 

5.各二级院部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三)实习考核

 

 1.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2.各专业要会同相关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按标准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和成绩认定。实习成绩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原则上控制在10%左右。

 

 3.以下几种情况实习成绩认定为不合格:实习时间短于3个月;实习鉴定表书面状况特别差,皱皱巴巴;字迹过于潦草,自我鉴定太短、内容空虚;无实习单位指导教师意见、无实习单位意见和公章;无领队(班主任)意见。

 

 4. 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在实习结束后由二级院部单独组织实习考核。

 

 (四)安全职责

 

 1.各二级院部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2.各二级院部应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3.所有参加实习的学生均应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4.各二级院部应制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实习期间实行安全报告制度(有事报事,无事报平安),实习小组长每日了解本组实习生情况后向辅导员或实习小组指导教师报告,辅导员或实习小组指导教师每日汇总所属实习小组情况后向所属二级院部实习工作负责人报告,实习工作负责人每周向二级院部负责人报告,二级院部负责人每月向学校教学副院长报告。

 

6.对实习期间发生的任何学生安全事故,均应第一时间报告学校领导,严禁瞒报、拖延上报。

7.对外合作和就业办推荐的实习资源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对通过对外合作办及就业办组织赴实习单位的,在二级院部确认实习工作对接前,由带队部门负责学生安全及实习合理性责任。

 

8.联合办学单位安排本单位学生参加实习的,必须严格按照实习管理规定和学校实习管理办法执行,如有违反,将停止学生实习,由教务处会同相关二级院部另行安排学生实习。

 

四、时间安排

 

 (一)实习前准备阶段:

 

1.各二级院部在2017年4月20日前成立实习工作小组,制订实习工作计划(方案),并上报教务处石端武同志。

 

2. 各二级院部在2017年5月30日之前完成学生顶岗实习岗前培训和指导工作。具体内容由二级院部和专业负责人拟订、安排并报教务处备案。

3. 落实学生实习单位,统计学生联系方式。本学期暂时无法落实实习单位的学生,在2017年7月6日前上报实习单位。

 

4. 本学期学生离校前,要安排、分配实习小组和实习指导教师,召开实习动员大会。

 

5. 离校前,各二级院部要统一组织进行毕业实习和求职就业创业的相关教育,统一发放实习鉴定表、顶岗实习三方协议、学生就业协议书、求职就业相关的书面材料等。

 

6. 各二级院部、各毕业班要专门组织进行毕业实习安全教育。

 

(二)实习阶段:

 

 1.我校专业较多,行业跨度较大,实习工作基本贯穿全年,但本年度实习最迟从2017年4月20日开始,按照3个月、6个月和8个月的实习要求组织学生结束实习返校。

 

2.2017年5月30日前重新逐一落实学生的实习岗位、实习单位和联系方式,实习生与指导教师和班主任取得联系。

 

3.涉及学生自定实习计划的,要上交实习小组长或指导教师、班主任,汇总到二级院部。

 

4.实习结束返校时要完成实习鉴定表的填写和相关实习作业。

 

5.各二级院部要按教务处通知要求完成实习生相关统计数据,搜集实习材料,编印实习简报,每个二级院部至少编印两期。

 

(三)实习总结阶段:

 

1.各二级院部根据实际实际情况,在学生结束实习返校后7天内做好实习生实习总结,学校于2018年3月本年度实习工作全部完成后做学校整体实习总结工作。

 

2.各二级院部在组织毕业生进行实习总结基础上,收齐实习鉴定表、实习作业,统计学生实习期间取得的成绩和荣誉。

 

3.有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任务的专业,安排论文答辩或毕业展示。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学生(以下简称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职业学校安排或者经职业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职业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职业学校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应当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切实承担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鼓励企(事)业等单位接收职业学校学生实习。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工作;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负责职业学校实习的监督管理。职业学校应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职业学校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在确定实习单位前,职业学校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

  

 实习开始前,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职业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实习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学生所在职业学校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职业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职业学校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职业学校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支持鼓励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工作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职业学校应对实习工作和学生实习过程进行监管。鼓励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实习信息化管理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四条 未满18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职业学校,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五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 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六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接收学生顶岗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顶岗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顶岗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职业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二十一条 职业学校要和实习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职业学校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职业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职业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鼓励职业学校依法组织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参与,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鼓励各地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企业、有关社会组织,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组织学生实习的职业学校,由职业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协议的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安排,并根据实习协议要求实习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排、介绍或者接收未满16周岁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 职业学校要建立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职业学校要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应当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三十条 职业学校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职业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职业学校应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二条 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职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实习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当会同职业学校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三十五条 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职业学校学费中列支;免除学费的可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达成协议由实习单位支付投保经费的,实习单位支付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费可从实习单位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职业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协议约定承担责任。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职业教育、高中后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实习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教职成〔2007〕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职业院校(以下简称“学校”)学生实习管理,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等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实习,是指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教学计划安排,组织在校学生到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和顶岗实习等,不包括学生勤工俭学、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条认识实习是指使学生对未来工作情景有所了解,获得某些感性认识,增进理论与实际的联系,为学习专业课作准备而组织学生到实习单位进行参观等活动。一般安排在低年级,在学习主要专业课之前。

  

 教学实习是结合专业课程教学的一种实践性教学形式,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

  

 顶岗实习是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学生到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独立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实习形式。

  

 第四条学校组织学生实习,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和职业技能,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组织计划

  

 第五条学生实习工作,由学校与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和实习单位在安排学生实习时,要共同制订实习方案。实习方案应包括:实习目标、内容、环节、形式、程序、时间分配、岗位、安全管理、考核要求及方式等。

  

 第六条学校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务、学工、招生与就业、财务、安全保卫等职能部门及各教学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各职能部门及教学部门的具体职责,指定专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习管理,并层层落实实习管理岗位责任。学校应当协商实习单位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七条学校组织学生进行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由学校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单位开展实习。

  

 顶岗实习一般应由学校集中统一安排,学生也可自主选择单位顶岗实习。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人才培训机构等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工作。

  

 学生因个人原因要求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必须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实习,学校批准前应征求学生家长意见。鼓励学生选择有就业意向的单位进行顶岗实习。学校对自主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进行实习过程检查。

  

 第八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建立实习指导教师制度。学校应根据实习工作需要,选派优秀教师为指导教师或聘请实习单位技术骨干、能工巧匠为兼职指导教师,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结合的顶岗实习指导教师队伍。集中实习人数达到50人及以上的,学校须安排至少1名专业教师或管理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分散进行顶岗实习时,原则上由学校聘请实习单位的技术骨干进行指导和管理。学校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实习按照指导任务计算相应工作量。

  

 第九条安排学生顶岗实习原则上做到专业与岗位对口,并尽可能按照专业岗位群的技术能力要求进行交叉换岗、轮流顶岗。对于因岗位特殊无法安排顶岗实习的专业,学校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应用虚拟仿真实训平台,完成顶岗实习任务。

  

 第十条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顶岗实习的时间一般为3至6个月,不得以寒暑假社会实践或就业实习等名义延长顶岗实习时间。顶岗实习一般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进行,少数特殊专业或实行现代学徒制、订单培养、多学期分段教学等培养方式改革的专业,顶岗实习时间超过6个月或安排在非毕业年级进行的,顶岗实习时间总共不得超过9个月。学生实习期间其学生身份不变,学校应当按照学生的身份进行管理。

 

第三章 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应当对学生实习的单位、岗位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内容应包括:学生实习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安全防护等。学校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的,应当根据需要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学校应优先选择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管理规范、安全防护条件完备,提供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学生实习前,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对学生进行实习动员,讲解实习安排,严格实习纪律,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实习过程中,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结合实习的特点和内容共同做好实习期间的教育教学工作,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开展以敬业爱岗、诚实守信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开展企业文化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

  

 第十三条学生到实习单位顶岗实习前,学校、实习单位、学生应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学生应及时将协议内容告知家长,对于未满18周岁的学生,还应提供监护人知情同意书。实习协议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习单位接收学生实习工作负责人和实习指导教师的姓名,实习学生和家长的姓名、专业班组、注册学号及实习期间住址;(2)实习期限;(3)实习内容和实习地点;(4)实习食宿安排;(5)实习时间、休息休假;(6)实习劳动保护;(7)安全管理责任;(8)实习报酬;(9)实习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10)实习纪律;(11)实习终止条件;(12)实习考核方式;(13)学校和实习单位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活动或明显超过学生体力的高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不符合实习特征或与实习内容不一致的劳动生产;不得安排和接收16周岁以下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强制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或每周超过40小时,如有确需加班的特殊情况,需征得学生同意。

  

 第十五条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实习单位管理、教师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

  

 第十六条学校应与企业协商支付实习学生报酬,企业支付的学生实习报酬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有关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实习报酬的形式、内容和标准应当通过签订顶岗实习协议进行约定。学校及相关人员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借顶岗实习牟利。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第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实习单位组织的文化教育及相关培训活动,服从管理。对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等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应按学校与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处理。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实习内容,提交实习报告(总结),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后,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学校要大力加强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及时通报和协调相关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实习过程的监控,定期组织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落实实习记录制度,定期检查并记录实习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确保学生实习工作的正常秩序。有条件的学校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学生顶岗实习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平台,与实习单位共同加强实习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顶岗实习结束后,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对学生实习共同进行考核。学生顶岗实习考核的成绩应当作为学生学业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依规组织学生实习活动,建立和落实学生实习安全管理制度。学校应当根据各项实习活动的特点,建立相应的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不断提高学校学生实习活动安全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实习学生职业道德、安全意识、安全纪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明确整个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保证实习学生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实习学生,不得顶岗作业。学生在实习期间,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保守实习单位秘密,服从实习单位和现场指导人员的管理,注意现场人身安全和生产安全,防止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加强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住宿管理,保障学生的住宿安全。原则上学校应与实习单位协商统一安排住宿,确有困难不能统一安排,应允许学生自行安排。学生自行安排住宿,须办理相应手续,经学生家长同意,报学校批准。对超过半年的校外住宿顶岗实习学生,学校应减免相应的住宿费用。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针对自身专业设置、教学安排等实际情况,为学生投保与其实习岗位相对应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保险责任范围应当覆盖学生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经费可从学校学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学校与企业达成协议由企业支付投保经费的,企业支付的实习责任保险费据实从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各地、各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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