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验(实习)前须认真清点实验(实习)物品,查看设备状况。若发现实验(实习)物品数量不齐或设备异常、损坏,应及时向实验(实习)教师报告,说明情况,及时配齐或更换。
二、服从实验(实习)教师及指导教师的管理,按照指定的位置和场所进行实验(实习),并严格遵守实验(实习)操作规程。
三、实验(实习)过程中,要爱护仪器设备并妥善保管,节约使用实验(实习)材料。凡违反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一律按本规定赔偿。态度不诚恳者,加倍赔偿,并报各二级学院(部)及实训中心备案。
四、实验(实习)结束后,应清点仪器设备及实验(实习)材料,并详细填写《实验(实习)教学记录表》,经实验教师检查验收后方可离开。
五、仪器设备损坏赔偿标准:仪器设备损坏后能修复的,且主动修复者,可不予赔偿;因仪器设备损坏不能修复或个人原因造成丢失的,原则上赔偿原物。市场上无法购买的,按以下标准赔偿:
1000元以内(包括1000元),按30%赔偿;
1000元以上超出部分按20%赔偿。
因故意破坏等恶性行为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效用降低的,按实际损坏价值的二倍赔偿。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亦按上述标准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2.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3.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由于使用、保管不善。
七、赔偿期限为30天,对于超期限者,另加10%处罚金。
八、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学、实验(实习)、科研所使用的所有仪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