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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天门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引导全体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养成遵纪守法的文明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五种:(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负责考核,并按期向学校提出察看结果和处理意见。在察看期间认错态度较好、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察看期未满的作结业处理,该生工作一年后,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按处分程序由原所在学院复议审查,报学生工作处,经学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学校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为了强化教学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天门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做出如下规定。

(一)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上课、实习、实训、毕业设计、军训等教学活动均实行考勤。

(二)学生应遵守学习纪律。不得迟到、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三)正常教学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校。擅自离校一天者按六学时计(离校连续三天以上者,双休日计算在内);旷课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实训、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旷课六学时计。

(四)学生旷课视其情况,学校将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节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八节者,给予通报批评。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二节者,给予警告处分。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十六节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二十四节者,给予记过处分。

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四十四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节,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学生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班干部协助,辅导员配合

第五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治安处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受到刑事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骗取公私财物或损坏公共财物及公用设施者,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多次偷窃、损(破)坏公物,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偷窃、损坏学校图书、杂志、文献资料,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损坏花草、树木,除按园林管理规定罚款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打架斗殴,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自己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策划并动手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打架者

1.动手打人,对他人未造成伤害者,给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并对他人造成一定伤害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使用凶器伤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打架事件终止后报复打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发展,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被邀参与助威,但未动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目击者故意说假话,并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他人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私藏、携带管制刀具者,除没收刀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凡伤害他人者,除给予相应处分外,还必须承担医疗费、营养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八条 对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音像制品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观看淫秽书画、淫秽录像及在互联网上观看或下载黄色网页者,给予警告处分,对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音像制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刻画、书写淫秽字画或刻画、书写有损他人名誉、人格的文字、图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窥视异性隐私等不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男、女生交往中有不文明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制止、训诫;态度恶劣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集体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恋爱等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生活或威胁、恐吓他人,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到社会娱乐场所从事不正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调戏、侮辱女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翻墙(窗)入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或行为者;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撕毁学校尚在有效时限内的“布告”“通知”“通告”等张贴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隐匿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毁弃、冒领、偷取汇款单据、邮件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禁止酗酒。凡借酒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教学楼、宿舍、食堂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燃放烟花爆竹等扰乱管理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已安排在校内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到校外住宿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或在校外居住且发生违纪违规行为者,按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七)在校园内有其它不文明行为、不遵守公共道德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使用学校明文规定禁用的各类大功率电器或私接、乱拉电线者,除按规定没收电器及炉具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物品、熄灯后点蜡烛或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行为且不听劝阻,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损毁消防、安全设施,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因违章用电,使用明火、吸烟等引起电器事故或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五)未经许可,擅自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宠物、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且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有违反学校其他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且不服管理,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态度恶劣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者。

(三)对当事人、举报人、证人、经办人实施威胁、打击报复者。

(四)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法违纪者。

(五)结伙斗殴为首者。

(六)邀约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者。

(七)有其它须加重处分情节者。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改正者。

(二)被他人胁迫和诱骗者。

(三)积极配合组织查清事实真相,及时举报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者。

(四)有其它可减轻或免予处分情节者。

第十五条  处分决定的报批程序及其他有关事项:

(一)学生的违纪处分由职能部门主管。                                   

(二)违纪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或保卫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校领导审查批准,由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开除学籍处分的还需经分管校领导研究并报校长决定。

(三)凡涉及到两个学院以上的学生违纪处理,由违纪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四)学生的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并通知学生或学生家长。

第十六条 本规定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修订,自二〇二〇年五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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