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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天门职业学院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天门职业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考核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技能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 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2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招生就业办公室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招生就业办公室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持学生证和交费收据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有特殊才能,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它适当专业学习的;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不予转专业:

(一)取得学籍后一学期内的;

(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

(三)高考录取文化分较低专业转入录取文化分较高专业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或学校认为不能转专业的。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并填写《学生转系、转专业审批表》,经所在学院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接收学院组织对其进行全面考核,同意接受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

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末提出申请,并须参加原专业课程结束性考试。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开学第一周到学生工作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 应予退学的;

  ()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学校报湖北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需由湖北省教育厅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超过基本学制两年。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和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工作处领取并填写《天门职业学院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特殊情况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教学周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 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的;

()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可以按政策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由学生本人填写《天门职业学院学生复学申请表》,向学生工作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 退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校时间超过基本学制两年未完成学业的;

  () 休学期满,在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 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仍不休学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校分管领导决定,并报送校长审核。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作结业处理离校的学生,允许在离校两年以内规定的时间里,返校申请重考原不及格课程,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不合格者要重新完成,合格者准予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返校重考或重考后仍未达到毕业规定总学分者,不再办理换证手续。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校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以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要按照《天门职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要求,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校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九条  学生使用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天门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制度》。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文化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和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由《天门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予以规定。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十七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分管领导研究并报校长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

第五十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一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处、校团委、二级学院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二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五十四条  从处理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收到被开除学籍的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第五十七条  我校其它办学形式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于二○二〇年四月修订,自二○二〇年五月一日起实施。原天门职业学院有关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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