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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天门职业学院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安全管理工作,明确校园安全事故责任,推进校园安全网格化管理进程,保障学校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学、科研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师生员工人身、财产损害,学校公共财产损失或者学校名誉损害等具有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在保障教育教学工作和服务方面出现的失职、渎职等未尽到工作职责和义务而发生的各类校园安全事故。

第四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主要包括政治安全责任事故、消防安全责任事故、治安安全责任事故、交通安全责任事故、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及其他校园安全责任事故等。

第五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坚持“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生命高于一切、稳定为先的原则。

第六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责任事故发生后,为实现公平、公开认定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学校成立临时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认定组,组长由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学校保卫处及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必要时邀请校外专家。

第二章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表现与责任认定

第八条 政治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违反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度,违反政治安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在重大会议或者特殊敏感时期内出现思想不稳定、言行举止不符合规定要求等现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组织和参与非法集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组织和参与集体罢餐、罢课、静坐、上访、聚众闹事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渗透、灌输非法组织或者极端宗教主义思想,诋毁国家政策和党的领导地位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在网络、刊物、其他媒体发表反党和反社会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七)参加、勾结敌对势力或者非法组织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对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不满,出现非法、过激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九)组织、参与、习练、传播非法邪教活动,进行政治煽动、蛊惑,制造、参加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十)公派出国未按照要求程序办理或者未经组织允许无任何理由未归或者出国期间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政治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政治安全责任事故:

(一)因为疏忽大意未能及时捕捉信息并洞察事态发展情况,致使事态扩大的;

(二)未能第一时间做出妥善处理致使事态扩大的;

(三)未及时阻止或者阻止不力致使事态严重的;

(四)未能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未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处理的;

(六)与媒体沟通或者舆论引导不善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疏于学习和掌握校园内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做出工作安排和部署,致使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消防通道因为堆放物体或者其他原因不畅通,影响和阻碍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安全出口门不畅通,火灾发生时不能作为安全疏散、逃生出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校园建筑物内的安全标识(出口指示、应急照明灯等)指示不清或者严重损毁,火灾发生时未起到指引作用,延误疏散及逃生时间,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消火栓、灭火器及灭火箱等消防设施因严重破损、老化不能正常使用,火灾发生时未能实施有效救助,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消防控制室内因缺岗、漏岗,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发现和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报警,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消防广播不能正常使用,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通报火情、通知人员疏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火灾发生时处置不及时或者不当导致火灾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对消防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隐患部位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时疏于管理,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规用电、用明火、用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液体以及吸烟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违规生产、使用、运输、存储易燃易爆危险品导致火灾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一)未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效部署造成火灾发生的;

(二)对承担的消防安全职责不作为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对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相互推诿、不落实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导致火灾蔓延的;

(五)组织大型活动不按照规定报请保卫处或者缺失防火应急疏散预案的;

(六)未按照保卫处下达的消防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七)对负责管理的消防设施疏于日常管理,丢失、损毁,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二条 治安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校园内发生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群体性治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组织大型群体性活动时,发生人身伤害及财产损毁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酒后滋事,伤害他人,损毁公共财物,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扰乱学校教学、科研、就餐、图书阅览、实习实验及其他公共场所活动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五)在校园内私藏、携带管制刀具、非法枪支、弹药或者其他违禁危险物品,给校园安全环境带来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对出入学生宿舍的人员疏于管理,致使治安事件发生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校园内发生的偷盗、抢劫、猥亵、强奸等严重影响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八)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在校外居住,发生治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 治安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治安安全责任事故:

(一)对突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未及时有效管控致使事态扩大的;

(二)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巡逻制度,对治安事件未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置的;

(三)对治安事件的处置(阻止)不及时或者处置(阻止)不当,致使事态扩大的;

(四)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缺失,管控措施不落实,对易于诱发治安事件的苗头未及时发现并有效化解的;

(五)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学校安全行车规章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堵塞或者交通事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不按照校园内规定的机动车停放要求,私停乱放车辆,造成交通拥堵或者交通事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学生在校园内不按照规定要求驾驶机动车或者骑自行车,造成交通事故,产生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五条 交通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一)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缺失,管控措施不落实的;

(二)交通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理不当的;

(三)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六条 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实习实验教学活动中,因为违规操作,导致失火、爆炸,化学物品中毒、污染等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校外实习实验过程中,因为管理不善,发生交通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校外实习实验过程中,学生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骗取钱财及身心受到非法伤害等,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 实习实验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实习实验安全责任事故:

(一)活动之前,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知识教育的;

(二)活动之前,未对相关场所进行必要安全检查的;

(三)活动期间,疏于安全防护检查、指导和监督,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的;

(四)未按照规定要求提前向学生讲解仪器和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常识的;

(五)校外实习期间,未按照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要求有效管理学生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的;

(七)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十八条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出现饮用水被污染或者被投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学生就餐环境卫生不达标,严重影响食品质量,导致群体性疾病的发生,给学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餐饮从业人员未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体检,违规上岗,受到食品卫生监督部门处罚的。

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校园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事故:

(一)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致使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发生的;

(二)缺少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事故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的;

(三)对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及时落实整改的;

(四)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条 其他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表现:

(一)校园网络设施设备被恶意损坏、中断,服务器被修改、重设、删除等,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二)学校涉密文件在制作、审阅、传输中被泄密或者丢失,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三)学校组织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时出现泄题、作弊、徇私舞弊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给考生或者学校带来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社会流行病及传染病发生后,未能在校内实行有效排查、控制,导致校内师生群体性疾病发生,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一条 其他校园安全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认定为其他校园安全责任事故:

(一)未按照规定定期对校园网络进行有效管理或者玩忽职守的;

(二)保密制度不健全、不落实,未按照规定要求对涉密文件进行制作、保存、审阅或者传输的;

(三)考试组织工作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疏于过程管理的;

(四)事故发生后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当的;

(五)未按照规定立即上报、拖延报告、谎报或者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二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未尽事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我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予以确认。

第三章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处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必须迅速了解情况,进行调度,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安全事故发生,学校组建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做好笔录,对相关物证、证言、视频资料等予以备案保存,并出具调查报告。事故调查小组要在深入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影响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分析、审核、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校园安全事故涉及到学生权益的,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生家属或者监护人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小组要将调查材料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党委会、校行政办公会研究审议、做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追究

第二十七条 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责任承担适用过错原则,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责任事故后果的因果关系来确定。责任人在两人以上,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比例与责任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责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时,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责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校园安全责任事故,对责任人进行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年度考核等级不能高于“合格”、党纪、政纪处分,取消本年度本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经济责任。

(二)各级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三)对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表现形式是指:

(一)被多家社会媒体报道,给学校声誉带来影响;

(二)学校或者学校领导及相关公职人员被群众围堵;

(三)相关学生及家长、亲朋在学校聚众闹事或者在学校周围披挂条幅,破坏学校声誉;

(四)学校被上级部门点名批评或者需要在媒体上、公众面前公开道歉;

(五)打乱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或者被暂时叫停等;

(六)其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三十条 财产损失既包括可用经济衡量的损失,也包括一些有重要价值的不可恢复、重建的文件、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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